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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泄露组织秘密

2026-04-16 09:5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有关规定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

  案例警示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仍有发生。有的打探、泄露尚未公开事项,如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孙绍雪“打探审计事项”;中粮集团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专“打探审计、巡视等尚未公开事项”;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于绍文“泄露纪律审查工作秘密”;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郑成渝“泄露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尚未公开的事项”等。还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如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原司长吴奇修“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稽察特派员李国勇“私自留存涉密材料”等。

  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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